理赔翻修轮胎处理原则200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1.理赔翻修轮胎处理基本原则为经翻胎厂修理过的部位,如胎面胶、修补片、胎面修补、子口部位修补……等,非因使用不当损坏时,接受理赔。
2.翻修轮胎之故障原因可区分为翻胎不良,使用不当或胎体不良,一般而言,属于翻胎不良者接受理赔,属于使用不当者拒绝理赔,属于胎体不良者,如胎面磨耗率小于20%者接受理赔。
3.接受理赔的翻修轮胎依其剩余花纹深度计算胎面磨耗率,以计算理赔金额。
4.翻修轮胎之故障原因应由翻新轮胎理赔员(师)或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拍照后,出具书面报告以作为处理依据。
5.如暂时无法判定翻新轮胎故障原因,其理赔方式为翻修轮胎出售一年以内的理赔50%,出售时间超过一年者,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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