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的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根据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而设立,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行业不同领域的协会会员,促进全行业轮胎循环利用产业协调有序发展。协会根据全行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的协会分支机构,协会分支机构具体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组织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协会章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应得到协会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上的通过,并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管理机关受理登记并批准设立后,即为协会分支机构正式设立。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协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称为:法定负责人)需经协会法人授权(以法人委托书形式授予法定负责人工作职权),才可开展协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重大事宜除按照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执行外,还需经协会法人或协会法人授权的协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执行。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包括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咨询服务、开展培训等)及业务活动需上报协会审批,批准后合同、协议等才能生效,协会在业务活动中承担分支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未经授权和审批的合同、协议等,因为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视为无效合同、协议等,协会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章程,不得成立与协会组织机构相重叠的分支机构理事会(包括常务理事会)。协会分支机构应按照协会的章程,制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拟发展的会员,应及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经秘书处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与服务,分支机构每年须按照协会与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明确规定标准向协会交纳年度服务管理费。
第八条 关于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在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冠以协会名称,对外开展活动及对外业务中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分支机构指定专人保管,要严格按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用印。
第十条 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和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其后果严重或难以规范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二日起试行 |